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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纲要】
 

主讲人

朱德芳 │ 政治大学法学院教授


  第206条第3项增定「董事之配偶、二亲等内血亲,或与董事有控制从属关系之公司」为董事利害关系人之当然范围,一改目前法院判决所采取之限缩解释,将利益冲突之范围延伸至间接利害关系的情况。此一修正对于强化利益冲突交易之规范与公司治理必定有所帮助。

  然本条之适用也存有不少有待解决的问题。例如董事利益冲突说明义务之方式与内容、董事利益冲突交易之决策机关与表决权回避、控制公司与从属公司间之交易,以及一人公司与实质董事于本条项之适用,以及公司利益冲突交易管理机制之建立与董事监督义务等议题。

  本讲座除将分析前述问题的可能处理方式,也将参酌国内外法规与实务情况,提出适合台湾的关系人交易管理的最佳实务做法。

【大  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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