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纲要】
主讲人
林荣华 │ 圼东财税智财法律事务所主持律师
税捐稽征程序中,若有溢缴税款情形发生,纳税义务人有请求退税的权利。台湾修正公布之税捐稽征法第28条,对于因错误而溢缴税款之退税部分,有了重大的变革,其区分可归责于税捐稽征机关错误及纳税义务人错误二种情形之退税。其中,可归责于税捐稽征机关错误部分,又因为具有溯及效,致学理及实务引发争议,本讲座将以判决及个案分析的方式,加以说明并厘清争议。
【讲 网】
- 因错误而溢缴税款之退税请求权之介绍
- 适用法令错误之争议
(1)非自缴案件与适用法令错误-台湾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判字第27号行政判决
(2)事实认定错误与适用法令错误-台湾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判字第340号行政判决
- 税捐稽征法第28条第4项规定关于已确定案件问题
(1)经核定案件未申请复查或经复查决定案件惟未依法提起诉愿-台湾最高行政法院93年度判字第783号行政判决
(2)经诉愿决定案件未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台湾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2年诉字第172号行政判决
(3经行政诉讼判决案件-台湾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判字第352号行政判决
- 请求稽征机关查明退还之争议
延伸阅读
- 税捐缴纳与返还请求权,黄俊杰,月旦法学教室。
- 纳税人多元救济途径之发韧:再探税捐稽征法第11条之7的规范意旨,黄源浩,月旦财经法杂志。
- 纳税方法与退税要件,黄俊杰,月旦法学教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