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主讲人
许淑媛│大洋法律事务所/执行长
在过往成年人监护制度是在本人丧失意思能力才会启动的机制,此规定无法充分符合受监护人意愿,实务上也成为子孙争产的前哨站。
在此法通过之后,意定监护契约除了约定监护人外,另可约定会同开具财产清册之人,且法院为监护之宣告时,原则上应尊重意定监护契约之约定。
因此应提早规划遗产分配,必要时更需提早订立意定监护契约,除了可降低租税负担之外,亦可避免子孙争产。若您或客户想提早规划遗产,此讲座让您深入了解意定监护契约。
【讲 纲】
- 前言
- 修法重点
- 法定与意定监护制度之比较
- 尊重当事人意思自主原则?
- 信托与遗嘱制度之比较
- 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