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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講人

鄭津津 │中正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2021.06.18]

職業災害的認定基準上,學說上一般採用『職務執行性』與『職務起因性』兩種基準。勞基法對於通勤災害是否可視為職災,並無明文規定,在實務判決各採不同見解。本週分享鄭津津教授在『職場與法律--實務與案例解析(一)』講座中,為讀者探討『通勤災害是否為勞基法所規範之「職災」?』。欲知更多關於『職場中常見的法律實務與案例解析』講解,請點選完整影音。


錄製時間:2021.01.07

競業禁止-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勞上字第26號判決勞務供給契約之類型與區分標準-以承攬、僱傭與混合契約為例離職後競業禁止約定與契約自由的兩難—兼論最高法院103年台上字第1984號民事判決所顯示的意義勞動4.0與自由業者之勞動保護-兼論「準勞工」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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