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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书目录】

内容简介
 

主讲人

沈冠伶 │台湾大学法律学院教授

许士宦 │台湾大学法律学院教授

沈方维 │法官   


家事事件法于2012年1月11日公布,同年6月1日施行,历经八年多之运作,对于家事纷争之妥速适正处理,已发挥一定成效。然实务上仍有若干争议问题,有待厘清。本次讲座探讨二件台湾最高法院近期之裁判,其一涉及收养关系当事人均已死亡之情形,是否得以检察官为被告,提起确认收养关系存在之诉?或应以何人作为适格之被告?另一则涉及终止收养关系事件,应否及如何行家事非讼程序而交错适用诉讼法理?民事程序法学之解释方法论如何适用于个案,值得进一步分析讨论。


【讲 纲】
  • 第1则:
  • 身分关系当事人已死亡时,应以何人为被告?
  • 确认收养(养亲子)关系存否之诉,于收养人及被收养人均已死亡之情形,何以未设得由检察官为被告之特别规定?是否构成法律漏洞?
  • 收养人及被收养人均已死亡时,收养关系是否存在一事,有无提起确认诉讼之确认利益?应如何起诉以解决民事法律关系纷争?
  • 本件诉讼以检察官为被告,是否具有当事人适格?

  • 第2则:
  • 家事事件法第3条第5项第13款之宣告终止收养关系事件,是否不限于以儿童及少年为被收养人之情形,而涵盖民法第1081条所定者?
  • 宣告终止收养关系事件之审理非讼化,其立法旨趣为何?
  • 家事事件审理细则第108条第4款规定,有无抵触家事事件法之规定?
  • 本件是否有程序重大瑕疵而有废弃发回必要?台湾最高法院之解释论是否有违立法旨趣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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