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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书目录】



引言人

黄士洲 │台北商业大学财政税务系副教授   

主讲人

蔡孟彦 │台北商业大学财政税务系兼任助理教授   


【讲座介绍】

  台湾于2009年修正税捐稽征法时,增订第12条之1,并于该条中规定税捐稽征机关应就实质上经济利益之归属与享有的要件事实,负举证责任,方符租税法律主义之要义。 在税捐稽征机关就课税构成要件认定上负举证责任,且又须进行职权调查之前提下,纳税义务人依据法律虽须负担某些协力义务,但有可能是基于隐私保护或其他考量或是起因于疏忽,若发生纳税义务人未尽协力义务之情形时,在租税债务是否成立与租税债务范围之确定上又会产生如何之影响。 而纵使税捐稽征机关取得发动推计课税之法律基础,也必须让推计之结果接近真实,而不得任意为之。推计课税之目的在核定最接近实额之真实税额,亦即「核实课税」才是租税债务确定时之最高原则,如何避免推计课税变成是对于纳税义务人之变相处罚,甚至是当纳税义务人违反协力义务时,税捐稽征机关可能即因此而忽视现实中所存在对于纳税义务人有利之事实,对于纳税义务人即做成完全不利益之处分者 ,也是在讨论协力义务与违反协力义务时所须注意之问题。


【讲 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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