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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书目录】


内容简介
 

主讲人

林文舟 │中正大学财经法律学系兼任教授  

租税债务与处罚于本质上有所不同,前者乃于课征要件事实发生时,租税债务即为成立,故协力义务与租税债务有密切的关连,课税处分仅系加以确认及命为给付而已,然租税处罚要件事实纵使发生,并不当然成立行为人受罚义务,须俟作成裁罚处分,始有依处分内容缴纳罚锾或为其他行为之义务,裁罚相对人并无先验的协力义务。

补税处分系租税构成要件事实实现的法律效果,漏税处罚则系漏税罚要件事实该当的法律效果,两者虽均以租税构成要件事实实现为前提,但漏税罚要件尚包括故意或过失行为及因而造成漏税的结果。故纳税义务人纵有应补征税额,尚须有故意或过失行为,并造成漏税的结果,始能处以漏税罚(台湾司法院释字第337号解释参照)。

纳税义务人于补税处分作成的行政程序有协力义务,但纳税义务人对于漏税处罚的作成无协力义务。补税与漏税处罚的要件宽严有别,构成补税要件并不当然符合漏税处罚要件;补税与漏税处罚的举证责任分配稍有差别,且证明度要求高低不同,故法院依职权调查证据的结果,纵使可以认定有应补之税额,亦未必足以认定有逃漏税之事实 。


【讲 纲】
  • 税务诉讼之本质与特征
  • 举证责任
  • 纳税义务人协力义务
  • 补税与漏税罚
  • 案例分析
  • 完整講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