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周分享李建良教授在『状态责任与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以公寓大厦管理条例为中心』讲座中,为读者探讨『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第16条第2项』,何谓「私设通路」?裁罚处分是否需「经制止而无效」始得为之?最终,讲解「状态责任」与「行为责任」观念的正确理解与区辨。
录制时间:2021.03.25
现代国家的行政法学,根基于节制公权力的法治理念与保障人权的规范旨趣。法学之所由生及其开展之道,不外乎法制建置、法学研究与实务运作的交互演替,所涉面向大抵涵盖法概念、法规范、学说理论与司法实务,究此四端,亦为行政法之为学要义,所由各异,既要综而览之,又须区而辨之,然后可以近乎条理思辩......
法律问题是:某甲于民国(下同)84年公寓大厦管理条例公布前所为有关同条例第8条第1项规定之情形,于条例施行后经制止而不遵从者,对其可否依嗣后公布之同条例第49条第1项第2款规定(92年修正前为第39条第1项、第2款)为裁罚及命回复原状处分?司法实务的主要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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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十讲/李建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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