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主讲人
张晓芬 │高点文教机构特聘教授
110年6月台湾立法院三读通过修正《土地税法》,删除并修正部分条文,随即又于9月底由台湾财政部发布修正《土地税法施行细则》之细节认定标准,此番修法内容同时涉及「土地增值税」及「地价税」多处条文,涉及房地产之租税规画议题,与从事房地产相关行业之专业人士及高资产持有者息息相关。
在土地增值税方面,本次修法之大亮点为因应108年7月5日台湾司法院释字第779号解释,落实宪法保障平等权意旨,增订「非都市土地」被征收前移转,免征土地增值税之要件,包括供公共设施使用、依法完成使用地编定及经需用土地人证明等,本讲座将清楚说明修正前被征收前移转适用免税规定之对象,仅包含「都市土地」、而不含都市计画法范围外之「非都市土地」的不合理之处,以及本此修法理由及其影响。其次,关于配偶相互赠与后「再移转」及信托土地「再移转」,应课征土地增值税时其原地价之认定,亦于土地税法第28条之2、第31条之1修正,尤其上述两种类型土地「再移转」涉及家族资产传承议题,乃高资产族群高度关切的焦点,本讲座将举实例分析修法前、后的差异比较,并融入实际案例全盘颇析。
在地价税方面,首要修正重点为「自用住宅」特定对象设籍1处限制之「从优认定」条件,此规定与住者有其屋之居民们息息相关,无论是专业代书、地政士或多处房地产之纳税义务人们,均应明了其修正后之应用,以便作最有利之设籍安排及租税规画。讲者将列表呈现增修法令之前后差异及缘由,并建议妥适的因应方式。
【讲 纲】
土地税法暨施行细则修正总览
大法官释字第779号释函
再移转时前次移转现值之认定
自用住宅地价税一处之认定方式
其他修正细节
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