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主讲人
吴俊志 │执业税务律师

一般所称之非典型劳动与典型劳动差别在于,典型劳动中法律上的雇主与事实上的雇主为同一人,亦即存在雇佣契约,对营业人以及员工的劳动义务以及衍生的税捐义务较为明确。而就非典型劳动而言,则时常涉及多个非雇佣关系的契约,甚至并无契约及法律上基础存在,包括营造业工地的临时工、派遣工以及转包商;网路平台的经营者与直播主;外送人员、艺术创作者以及特种饮食业的陪侍人员及经纪人等。 除了未被明确定性的劳动关系可能导致的劳资争议,对营业人而言,如何在这种不明确的状态下选择组织型态、营业项目乃至于税籍登记,对于支付工作者的报酬,应如何定性、是否应该扣缴?营业税应如何缴纳、适用的税率等等,均有相当的模糊空间。 而对于工作者而言,不像典型的薪资所得者般有雇主扣缴薪资、劳健保,因此可以由申报系统确定其年度所得。若选择自行填写申报,应该把所得归属在哪个类别?有多少成本费用是可以扣除的?这对于非典型劳动的营业人以及工作者来说,无疑都有一定的技术上难度,且亦有与稽征机关认定差异,而事后被补税的风险。 本次讲座希望透过介绍数个非典型劳动的类别,以其发生的营业税、营所税及工作者的综合所得税相关案例;来说明合适的遵法方向,除了使非典型劳动者有一定的依据可循,也降低事后发生税捐争议的风险。
【讲 纲】
非典型劳动的定义
营造业工地税务问题
网路平台的经营者与直播主所得类型及申报
特种饮食业税务问题
艺术创作者
结论:组织型态与劳雇关系跟税务议题息息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