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主讲人
王萱雅 │普华商务法律事务所资深律师

过去由于税捐稽征机关对于如何一并适用税捐稽征法与行政程序法上有一定的难度,且加上税法仍有别于行政法之处,因此,对于法律位阶、租税法律主义、量能课税原则、举证责任、裁罚等如何具体落实到个案当中仍有诸多陌生之感。另外,纳税者权利保障在加拿大、德国、法国、英国、美国和澳洲、印度、韩国等国,都有相关的立法,如:韩国在1996年完成。因此,学者倡议立法,而于2016年12月28日纳税者权利保护法通过,并于一年后施行。
本次课程主要谈纳税者权利保护法第 14 条第 4 项,而本条项规定在立法过程中,出现了变形,增加了「纳税者已依税法规定履行协力者」原本不应该存在的要件,因此,原本「税捐稽征机关不得依推计结果处罚」,则变成「纳税者已依税法规定履行协力者,税捐稽征机关不得依推计结果处罚。」这将会在实务上产生什么样的变化与影响?值得吾人追踪与观察。
本课程透过司法判决加以观察纳税者权利保护法第 14 条第 4 项施行后司法实务如何适用及运用本条项规定及对纳税义务人的影响,以供各界了解并供未来修法之评估参考。
【讲 纲】
纳税者权利保护法第14条立法说明
最高行政法院判决案例说明---以综合所得税为观察中心
纳税者权利保护法施行后的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