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主讲人
陈忠五 │ 台湾大学法律学院特聘教授

2022年2月,台湾大学法律学研究所111学年度硕士班招生考试,有一则试题如下:
甲经营事业有成,名下有大批不动产、股票及现金存款。甲因年事已高,又诸病缠身,自知来日不多,为避免死后儿女争产,破坏手足感情,乃委请乙律师依其口述意旨,为其撰写遗嘱,并担任见证人。甲在遗嘱中指示:其身故后所遗财产,分成三部分,其中二分之一归属次子丙,另四分之一归属其年轻时相知相遇,且为同班同学的恋人丁,另四分之一归属于长子戊,其配偶则不得分配遗产。不久,甲因病去世,丙、丁主张依遗嘱内容分配遗产时,才惊然发现,该遗嘱因见证人人数及资格不符法律规定之要件而无效,不能依遗嘱内容分配遗产。丙、丁气愤之余,将矛头指向乙,起诉请求乙赔偿其因不能依遗嘱内容分配遗产所受的损失。乙则以:愿意全额退还律师报酬,但拒绝赔偿丙、丁巨额损失等,资为抗辩。试问:丙、丁之请求,有无理由? 本次讲座无意针对该则试题进行解答,而是有意藉由该则试题可能的回答,分析法律人常见的思考论证方法,提出一些现阶段法学教育、专业考试、审判实务必须面对的问题。
【讲 纲】
一 试题内容
二 分析结构
(一)责任主体:订立无效遗嘱的律师应否负责?
(二)保护主体:区别法定继承人与受遗赠人的损害?
(三)责任基础:区别契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赔偿请求?
三 思考论证
(一)契约责任
(二)侵权责任
(三)再回契约责任?
(四)再回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