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容简介
主讲人
许泽天│成功大学法律学系教授

现行法于1935年制定以来,对于行为人触犯多数罪名的法律效果评价一直采取区分想象竞合与实质竞合的立法体例。两者的区别,在于前者系在一行为下只宣告一刑的从一重处断(§55),后者系在数行为下分别宣告其罪之刑,再合并定其应执行刑的并合处罚(§§50, 51)。只是立法论上真有如此区别必要,其实不无疑义,而涉及行为数在不法与责任评价中扮演的意义。诚然,在现行法的解释上仍应将重点摆在如下问题─区别一行为与数行为,从一重处断前提的想象竞合与法条竞合分野,从一重处断的判断方式。
【讲纲】 (一)
竞合论思考模式vs.罪数论思考模式
行为单数的判断─连续犯与牵连犯废除、部分合致、夹结效力
(二)
法条竞合的判断─法益同一与重罪优先标准的检讨
从一重处断的判断─加重与减轻规定、轻罪封锁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