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主讲人

吴从周 | 台湾大学法律学院特聘教授

【讲座介绍】

08.1.4法院组织法通过第51-1条至第51-11条、行政法院组织法第15-11条至第15-11条规定,废除台湾施行将近百年的最高法院决议及判例制度,改采德国式的最高法院大法庭(民事、刑事、行政法院大法庭)。施行迄今,以民事大法庭为例,在最高法院大法庭专区可以查到经言词辩论而统一法律见解之大法庭裁定19则、于征询阶段统一法律见解之裁判4则,扮演民事最高法院统一法律见解之重要功能。本次演讲拟观察并选评三个重要的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裁定之见解进行分析讨论,同时兼反思此一制度施行迄今之成效概况。


【讲纲】
  • 判例制度变革与大法庭裁判制度简介
  • 大法庭裁定理由撰写应具备之基本特色
  • 民事大法庭选评一、原住民保留地买卖予非原住民案(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大字第1636号裁定)
  • 民事大法庭选评二、「共有人出卖共有物违反优先承购权通知义务」案(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大字第2169号裁定)
  • 民事大法庭裁定选评之四:「上诉利益、上诉费用并计抵销抗辩数额」案(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79号提案裁定)
  • 结论
  • 完整講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