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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照读者文摘

【讲  纲】
议题一:检察官于起诉后自行讯问证人所取得证言之证据能力

一、系争判决法律争点:检察官于案件起诉后,自行通知证人至侦查庭讯问,命其具结陈述,该陈述笔录有无刑诉法159-1条2项之适用而取得证据能力?

二、系争判决所持法律见解:检察官若未声请法院传讯相关证人,而自行于审判外传讯相关证人,并将其讯问证人之笔录提出于法院,该讯问证人笔录仍具有传闻证据之性质,法院应先依刑诉法第159-1条至159-5条审查是否具有证据能力,于确认具有证据能力后,并应传讯证人到庭,使被告有在场听闻证人陈述及对证人行使对质诘问权之机会,以充分保障被告之诉讼防御权。而法院依法践行前述证据调查程序后,该证人于审判中之检讯笔录始得采为被告犯罪之证据。(简单来说,就是回到传闻法则脉络讨论)

出处:检察官于起诉后自行讯问证人所取得证言之证据能力/吴灿 《裁判时报/第114期/2021年12月出版》


议题二:塔位买卖契约与债权物权化

一、问题提出:塔位买卖契约之性质为何,以及该契约是否有适用或类推适用民法第425条第1项规定的空间

二、历审法院见解:第一审法院认为,买卖灵骨塔位为永久使用契约,具有租赁性质,应类推适用民法第425条第1项之规定,二审法院则认为该塔位买卖确实具有租赁之性质,然而本件塔位并未点交或交付,戊并没有「占有」,故不具备使第三人知悉该状态之公示作用,不得类推适用民法第425条第1项,三审法院则其该认为塔位契约属于买卖契约,欲使其发生债权物权化之效力,至少需具备使第三人知悉债权关系存在之公示外观方法。

三、文章见解:塔位契约以「永久使用权」为标的物之买卖契约且不得适用或类推适用民法第425条第1项,无债权物权化的空间

出处:塔位买卖契约与债权物权化/陈荣传 《裁判时报/第114期/2021年12月出版》


议题三:法律明确性疑义不应声请释宪?

一、问题说明:法律明确性疑义与声请释宪

(一)释字第804号解释之特别之处

二、法院在个案适用法律产生意义不相当于法官对于法律违反明确性原则产生确信

(一)释字第572号解释之相关要件

(二)宪法诉讼法第56条第3款、第4款

三、文章见解:塔位契约以「永久使用权」为标的物之买卖契约且不得适用或类推适用民法第425条第1项,无债权物权化的空间

出处:法律明确性疑义不应声请释宪?/杨子慧 《裁判时报/第114期/2021年12月出版》



裁判时报/第114期/2021年12月出版,元照出版公司,       

裁判时报/第114期/2021年12月出版

元照出版公司
  • 检察官于起诉后自行讯问证人所取得证言之证据能力/吴灿
  • 职务协助或其他方式之协力合作/萧文生
  • 法律明确性疑义不应声请释宪?/杨子慧
  • 塔位买卖契约与债权物权化/陈荣传
  • 遗产分割前金钱存款债权之行使/邓学仁
  • 检讨起诉不可分的新契机/林裕顺、廖正成
  • 美国法官如何指示陪审团/陈瑞仁
  • 未经认许之外国公司于公司法修正后之告诉权与自诉权/杨智守
  • 再谈促进式调解及合作型谈判──如何打破僵局/陈雅莹
  • 最高法院判断测谎鉴定有无证据能力的标准/苏凯平
  • 检察官的起诉事实/施庆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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