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讲人
元照读者文摘
【讲 纲】 议题一:经行政诉讼裁判确定之行政处分不许申请程序再开?
一、「程序再开」之制度目的
二、提起行政救济被驳回,可否程序再开?
三、实务、学说见解会否破坏「既判力」理论?
四、行政处分不同确定阶段与程序再开容许性之关系
出处:经行政诉讼裁判确定之行政处分不许申请程序再开?/黄铭辉《月旦实务选评/第2卷第1期/2022年01月出版》
议题二:婚后无偿取得之财产所生孳息之性质
一、问题提出:无偿取得之财产所生之孳息,究竟属于无偿取得之财产或有偿取得之财产,是否应计入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
二、历审法院见解
三、林秀雄老师见解:为法定孳息而应计入剩余财产分配,然而径适用民法第1017条第1项即可,毋庸再用法学方法解释之。
出处:婚后无偿取得之财产所生孳息之性质/林秀雄《月旦实务选评/第2卷第1期/2022年01月出版》
议题三:定应执行刑与双重处罚禁止及一事不再理之关系
一、系争大法庭裁定法律争点:对于已判决确定之各罪,已经裁定其应执行之刑者,是否限于各罪范围均相同,即全部重复再行定其应执行刑之情形,始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二、系争大法庭裁定所持法律见解:已经裁判定应执行刑确定之各罪,如再就其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复定应执行刑,均属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不以定刑之各罪范围全部相同者为限。
三、陈文贵教授之分析:一事再理并不当然等于双重处罚,应视个案情形判断,重新更定
之应执行刑之总和,是否高于原已裁判所定之应执行刑总和。
出处:定应执行刑与双重处罚禁止及一事不再理之关系/陈文贵《月旦实务选评/第2卷第1期/2022年01月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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