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讲人
陈忠五 │台湾大学法律学院教授

[2021.07.23]
不实广告充斥、纷争事件不断。广告有维护「竞争秩序」与「契约秩序」二个规范层面。其契约层面中,以消费者保护法第22条有关广告的契约效力问题,实务上最为重要。本周介绍陈忠五教授在『建物外观颜色与预售屋广告的契约效力-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201号判决评释』讲座中,提出对于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201号判决,涉及主打白色建物外观的预售屋广告,完工后却是土黄色建物外观所引发的解约纷争。台湾最高法院认为:广告性质属「要约引诱」,广告是否构成契约内容一部分,必须当事人一方经由交涉,将「要约引诱」转化为「要约」后,经他方承诺始可。此项见解,以「广告性质」、「契约约定」为立论基础,实务上具有代表性,值得重视。
在本场讲座完整影音内容中,陈忠五教授质疑此项见解是否符合消费者保护法第22条规范意旨,另以「信赖保护」、「法律规定」为立论基础,分析评论最高法院上开判决中牵涉的相关问题。☞由此观看完整讲座影音
录制时间:2020.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