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过去长年以来,跟踪骚扰行为都被视为违法性过于轻微,以致于在刑法领域中,不被当成犯罪行为来对待,也没有相对应的刑法处罚规定,只有在家庭暴力防治法上有相关规定。然而这样的立法状态,显然并不足够。目前世界各国,几乎都在重大跟踪骚扰事件衍生出更严重的犯罪或事故后,反省思考跟踪骚扰行为之不法性,因而制定处罚跟踪纠缠之刑法规定,例如美国加州于1990年因少女明星遭长期跟踪的粉丝枪杀事件后,率先将跟踪骚扰行为以刑法条文的方式制定出来。这股将跟踪骚扰行为加以犯罪化的立法趋势,在2013年欧盟理事会通过之「预防与对抗对妇女与家庭暴力公约」之后,达到高峰。随后,欧洲各国纷纷制订相关防制跟踪骚扰之法律。台湾相关立法之倡议,可以源自于2015年现代妇女基金会与立法委员联合提案之「跟踪骚扰防制法」草案,但提案后一直无法整合来自各方之要求。直到2021年,陆续发生多起严重的跟踪骚扰案件,始加速了「跟踪骚扰防制法」的立法进度,台湾行政院在2021年4月提出之「跟踪骚扰防制法」终于在2022年11月由台湾立法院三读通过,并且于2022年6月1日正式施行。跟踪骚扰防制法上路一年多以来,以电子通讯、网际网路或其他设备,对他人进行干扰之「网路骚扰」(第3条第1项第4款),案件量的最大宗。由于台湾跟踪骚扰之定义,必须「与性或性别有关」,其中所谓「与性有关」,在立法理由中,指称参考日本法,必须 出于「爱恋、喜好、怨恨」而做出之跟踪骚扰行为,例如为了追求,或满足对特定人之恋爱感情、其他好感为目的所为之跟踪骚扰,抑或是该等感情无法满足时,以「怨恨」、「报复」为目的之跟踪骚扰,后者即所谓的「复仇性色情」,例如分手后于网路散布交往时的裸照。今年初(112年1月7日)刑法为了保护个人之性隐私,以及防制数位性别暴力之行为,制订了刑法「第28章之1妨害性隐私及不实影像罪」,其中增订了第319条之1至第319条之6规定,刑法第10条亦增加所谓「性影像」之定义。刑法之修正,其实也反应了近年来所谓「数位性别暴力」之扩散,不管是真实影像,抑或以科技合成之虚拟影像,均属侵害他人性隐私之手段,引而引发了种种立法。本课程主要想要厘清与说明,「网路骚扰」与「侵害性隐私」之各种法规要件,及其错综复杂的竞合关系。

主讲人

王皇玉|台湾大学法律学院特聘教授

【讲 纲】

  • 壹、大纲跟踪骚扰防制法之简介
  • 一、立法目的与保护法益
  • 二、跟踪骚扰的定义与要件
  • 三、加重跟踪骚扰罪
  • 贰、「妨害性隐私及不实影像罪」之简介
  • 一、性影像之定义
  • 二、「妨害性隐私及不实影像罪」之相关条文简介
  • 参、竞合问题
  • 完整講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