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112年2月10日施行之新法第二十八章之一「妨害性隐私及不实性影像罪」将旧法妨害名誉、妨害风化以及妨害秘密罪未能处理而形成处罚漏洞之「未经同意拍摄性影像」前阶段行为、「未经同意重制或传布性影像」后阶段行为,以及嫁接制作不实性影像之行为均加以明文入罪化。
针对此一新法保护法益之内涵,相关条文具体适用,以及新法未能处理之问题,本次讲座均将有所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