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5年12月16日劳基法在增订施行该条规定之前,立法上并无有关调职审查之明文规定存在,当时调职审查作法,主要系透过实务发展与学说讨论,进行文明化的设想与整理,经台湾内政部的函释(台湾内政部74年台内劳字第328433号)明文化整理出所谓「调职五原则」的审查规范,进而持续汇聚各方讨论演进。整个过程可以说是从「调职『无』原则」到「调职『悟』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