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主讲人

张大为│东吴大学兼任助理教授

与谈人

王明胜│中山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会计师 


【讲座介绍】

   信托法关于信托与强制执行之规定,原则上任何人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但为保障信托关系发生前已生之权利及因信托财产所生或处理信托事务发生之税捐、债权,例外可对信托财产强制执行,关于本项规定,实务作业上尚有诸多问题需要厘清,例如不得强制执行所适用的主体是谁?扣押命令之效力是否及于未来受益人得受领之信托利益?基金受益权扣押后,法院可否命受托人径为赎回?受益权扣押后可否变更受益人?特别是在预售屋的不动产开发信托,建商信托受益权受扣押后,对于买户权益保障等相关问题等,均需提出探讨。此外,信托法为防止债务人利用信托方式脱产,设有很多防制的规定,例如信托法第6条等,本次课程亦就信托与脱产实务上的防制方法,以及如何用信托担保债权等相关问题并同提出探讨。

【讲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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