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管制法領域中,管制裁量概念已發展一段時日,由於管制法領域的特殊性,管制裁量被認為較傳統的行政裁量有更大的空間。惟管制裁量與傳統行政裁量的具體區別為何,法規應是如何規範,仍屬發展中之狀態。在能源管制法的司法判決中,德國聯邦最高法院認為管制機關在設定一般部門生產率因素時有判斷餘地或管制裁量,就此,可觀察特定領域中司法部門如何認定行政部門之管制裁量權存在,以及司法審查將因此而受到何種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