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容简介
主讲人
刘定基 │政治大学法学院教授

丘忠义 │阳明交通大学科技法律研究所教授

【讲座介绍】
个资法的射程范围在实务上有日益扩大的趋势,许多原本属于刑法诽谤、妨害秘密罪或民法侵害名誉、隐私权的行为,目前都转而适用个资法加以处罚或赔偿,此一个资法侵蚀其他传统民、刑事法律的现象,是否妥适?在现行法上又有何解决之道?本课程将从个资法长期以来被忽略的第51条第1项第1款规定谈起,透过几则最近判决的讨论,说明我们该如何找到个资法的正确定位。
【讲纲】
刘定基教授
1.个资法第51条第1项第1款规定的意义及其解释适用
2.新近实务判决评析
丘忠义庭长
一、个资法第51条第1项第1款关于自然人为单纯个人或家庭活动之目的,而搜集、处理或利用个人资料,不适用个资法之规定(下称系争规定),其立法旨趣何在?
二、司法判决关于非基于个人私生活目的或社交活动之需要,而搜集、处理或利用个人资料之案例说明
三、系争规定之定性为何?是否扩张及于只要自然人并非出于职业或业务目的,或有组织、有系统的搜集、处理或利用个人资料,皆符合
四、系争规定与刑法妨害秘密、妨害名誉罪之法律关系为何?
五、个资法第41条之「足生损害于他人」,与系争规定之「单纯个人或家庭活动」,两者是否具有互斥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