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对于微型企业之雇主,立法者在本次修法时,针对「构成要件」上面,已经衡量了企业规模之大小,针对30人以下的企业,采取规范密度较低的防治措施,而就司法层面,认为雇主于知悉性骚扰后,是否善尽采取立即有效措施之防治义务,应就个案情形,依客观情事并参酌义务人之特殊处境,斟酌其所负担之义务,在事实上或法律上是否无法期待人民遵守等情形综合判断之,采取「期待可能性」理论,赋与法官于个案中,衡量义务人之特殊处境,以符合个案正义。


报告人

林庆郎 │台北大学法律学系助理教授

与谈人

高愈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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