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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編各論逐條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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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書簡介 | ||||||||||||||||||||||||||||||||
本書原是筆者任教東吳大學債編各論之上課講義,以逐條釋義方式編排,就條文中之各關鍵字以註腳方式解說,雖逐條釋義但其編寫亦不忘建構體系。筆者以此講義授課二年後,見學生學習效果極佳,遂成書。至今已第十年使用此教材;作為學生自修或配合授課老師進度研讀兩相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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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目錄 | ||||||||||||||||||||||||||||||||
七版序 第一章 總 說/1 第二章 各 論/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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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 ||||||||||||||||||||||||||||||||
吳志正 現 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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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文 | ||||||||||||||||||||||||||||||||
七版序 新修訂之「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已實施年餘,最高法院「大法庭」也作出台上大字號裁定,雖然現行法取消「判例」與「民、刑庭決議」統一見解之方式,使每一則最高法院判決所採之法律見解對於後來案件審判之拘束力,均有相等重要性,案件之審理須遵循與本件案件事實相同或最類似之先前裁判所揭示之法律原則,取代過去援引判例所示抽象原則作為審判基礎之作法。因此,無案件事實之判例經停用而不再具有拘束力,有案件事實之判例,其拘束力等同於判決,如遇有案件事實相同之判決先例於法律見解上出現歧異,則由大法庭統一見解。 吳志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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