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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進入高齡少子化之社會,如何確保下一代能妥善珍惜運用上一代辛苦累積之財產,成為個人或家族所需面對之課題。但財團法人法之實施及公益信託未來之修法方向,包括限縮免稅資格,增訂不得以顯不相當之代價給予捐贈人或其關係人利益、不得購買主要捐贈人及其關係企業發行之股票及公司債、捐贈事業與其關係人擔任機關或團體董監事人數之限制、強制要求揭露相關財務報表及按收入規模分級訂定支出比率等,均影響家族企業控股實質力。
有關信託課稅之基礎理論,學說與實務通說分為「信託實體理論」與「信託導管理論」二者。惟信託受益權按類別歸屬,僅所得稅法有明定規範,而不當然適用於其他種類稅捐,例如財產稅、消費稅等,造成實務適用認知上之重大差異,以致信託課稅未有完整之規範,導致目前信託實務課稅制度,實有課稅不公之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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