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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債的發行可分為無擔保公司債及有擔保公司債,並且可進一步結合股票選擇權的概念,發行轉換公司債、交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等。過去由於公司法規定不明確,及證券主管機關作為保守,非公開發行公司無法發行與股票選擇權結合的公司債。2015年閉鎖性公司專節立法時,已許可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私募轉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2018年公司法修正後,將前開私募之規定擴及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非公司發行股票公司。
在股票發行方面,2015年閉鎖性公司專節立法時已開放公司可發行無面額股票,2018年公司法並將可發行無面額股票擴及所有股份有限公司。此外經濟部亦在2018年初廢止先前每股面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一元的函釋,原來公司法中關於股票面額限制的問題已得到解決。
至於股票發行的對象,2015年閉鎖性公司專節立法時已許可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得定向增資發行新股,排除原股東及員工優先認購的規定,但2018年並未將相的規定擴及於所有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公司法修正時,就公司發行股票給員工的規範亦做出相當程度的修正,有利於公司以股票做為激勵員工的獎酬。
在特別股方面,2015年閉鎖性公司專節立法已開放發行特殊種類的特別股,包括複數表決權股、黃金股等,2018年公司法修正時將發行特殊種類的特別股擴大適用到所有非公開發行公司,更有利於新創產業之需求,賦予企業較大的自治空間及更具彈性的股權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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