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念祖張永健


內容簡介
 


主講人

李念祖 教授 │ 理律法律事務所所長

張永健 博士 │ 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研究員


  從釋字第400號公布以來,20餘年來,極多既成道路所有權人仍然無法獲得補償。釋字第747號解釋,雖然原因事實與既成道路無關,卻是一道曙光。本次講座將先探討釋字第747號解釋的射程範圍,並分析最新最高行政法院如何應對依據釋字第747號解釋請求徵收地上權的財產權人。接著,本次講座探討既成道路所有權人如何運用釋字第747號解釋請求補償。最後,為釐清日後其他類型財產權受限制、侵害時,如何依據大法官解釋在行政法院請求補償,本次講座探討如何具體化「財產權的社會義務」(通常被過於寬泛地界定)與「財產權的特別犧牲」(通常被極為抽象地界定)。


【講 綱】釋字第747號解釋闡述的法理釋字747號解釋適用於公共設施保留地的法律效果公共設施保留地相關法令與所有人受損情形「現有巷道」的認定標準、法律定性以及司法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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