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士帆
內容簡介
 

主講人

王士帆 │臺北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講綱】
實例
案例爭點
110台上大2943 主文
執行機關於執行通訊監察期間所作之期中報告書,陳報至該 管法院時,如已逾15日之法定期限,或法官指定之期日,均 屬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5條第4項期中報告義務之規定。

110台上6146
第267條規定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其效力及於全部。係指已起訴之 部分與未起訴之部分,均應構成犯罪,並具有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之關係,依 公訴不可分之原則,其效力及於全部,受理該訴訟之法院,應依審判不可分之 原則,就整個犯罪事實加以審判而言。2023年刑事鑑定新法評析股票交易分析意見書之證據能力─最高法院相關判決評析&兼論2024年5月15日施行之鑑定新法刑事訴訟之證據禁止內涵刑事訴訟限制出境之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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