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士帆
內容簡介
主講人
王士帆 │臺北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講綱】
實例
案例爭點
110台上大2943 主文
執行機關於執行通訊監察期間所作之期中報告書,陳報至該 管法院時,如已逾15日之法定期限,或法官指定之期日,均 屬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5條第4項期中報告義務之規定。
110台上6146
第267條規定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其效力及於全部。係指已起訴之 部分與未起訴之部分,均應構成犯罪,並具有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之關係,依 公訴不可分之原則,其效力及於全部,受理該訴訟之法院,應依審判不可分之 原則,就整個犯罪事實加以審判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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