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定為五種法定證據方法之一,有別於其他證據,鑑定係以專門知識經驗為基準,並且使用科學方法,其證明力之強大,往往成為訴訟關鍵,因此鑑定人有科學審判官之稱號,然而,法院對於鑑定品質如何審查,甚至是否具有證據能力,一直欠缺有系統分析與反省,本次演講將從鑑定之提問出發,對於鑑定科學證據應有基本門檻提出說明,再從複數鑑定如何比較取捨優劣,以實務案例見解來說明,希望對於訴訟上鑑定證據方法之應用與理解有所釐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