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建立政府採購公平、公開的程序,以及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的品質,政府採購法自88年5月27日施行迄今,伴隨政府辦理採購案件經驗的成長,歷經了六次修正。 為避免政府採購個案採購契約不完整,並減少不公平的情形發生,採購法第63條於100年1月10日修正時,特別修正規定:「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為原則,其要項及內容由主管機關參考國際及國內慣例定之。」舉凡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或受政府機關補助一定金額之法人或團體辦理採購時,皆須遵循採購法規定,以採購契約範本為訂約之原則。 而在所有政府採購的類型當中,又以「工程採購」執行期間最長,牽涉事項最為複雜,金額也最為龐大,故經常有不同類型的爭議發生。因此,除了採購契約範本的明文規定外,履約雙方如能對於法院見解有所瞭解,亦能達到預先防範契約爭議以及風險的效果,俾適時維護自身權益,使採購履約進行較為順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