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怡蘋
報告人
王怡蘋 │ 台北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本案事實
爭點
三方關係之不當得利
指示給付v.s.第三人利益契約
本文見解
定期給付的不當得利有民法第126條規定短期時效之適用
對合夥及合夥人請求連帶責任得類推適用民法第28條
指示給付關係之不當得利—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39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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