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法第52條將確認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確認婚姻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稱之為婚姻事件,而此等事件屬於訴訟事件,因此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73條,將之稱為婚姻訴訟事件。由於民法關於結婚無效、結婚撤銷或離婚均設有明文規定,因此理解此等事件之意義較無爭議,但民法關於婚姻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事由,並無明文規定,關於此等事件之意義為何,有待檢討。又,現行家事事件法中並無關於確認婚姻成立或不成立事件之規定,於立法說明中,亦未說明何以不規定此等事件之理由。本講座擬從實體法之觀點說明家事事件法中之婚姻訴訟事件,並附帶說明家事事件法中何以不規定確認婚姻成立或不成立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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