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數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規定,出賣「共有土地」全部於第三人,未出賣的少數共有人依同條第4項規定,是否亦享有優先承買權?答案如為肯定,多數共有人如未通知少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反而將共有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於第三人,少數共有人知情後,是否仍得主張優先承買權,並以多數共有人已不能履行其出賣人義務為由,依民法第226條第1項關於給付不能的契約責任規定,向多數共有人請求損害賠償?或僅得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關於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的侵權責任規定,向多數共有人請求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大字第2169號民事大法庭裁定,針對上開問題,統一法律見解,值得重視。本次講座,擬以主講人先前發表的論文「多數共有人未通知少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而處分共有土地的契約責任」為基礎,進一步深入探討相關問題,分析評論其所牽涉的理論基礎與實務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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