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公司法之規定,董監事選舉採行強制累積投票制,優點在於少數股東保護;缺點則易使公司內部經營階層的意見不一致。因此講者認為採行累積投票制的結果就是呈現比例代表,使實力派股東能進入董事會。再藉由表決權拘束契約來講述台新彰銀案的爭議,並探討實務歷審見解的歧異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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