顏玉明內容簡介
報告人
顏玉明 │ 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1、針對2019年5月新修正之政府採購法的興利措施和除弊進行深入淺出的分析。
2、修法新增「停權」之事由及程序保護相關機制,其中停權制度影響甚廣,仍有檢討之空間,值得政府及廠商重視。
【講綱】
一、政府採購法修正條文
修正條文之立法理由、相關行政法規及子法說明
二、政府採購法第101條—停權問題
- 第1款—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及相關判決評釋)
- 第2款—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及相關判決評釋)
- 第3款—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及相關判決評釋)
- 第4款—以虛偽不實之文件投標、訂約或履約,情節重大者(及相關判決評釋)
- 第5款—受停業處分期間仍參加投標者(及相關判決評釋)
- 第6款—犯第87條至第92條之罪,經第一審為有罪判決者(及相關判決評釋)
- 第7款—得標後無正當理由而不訂約者 (及相關判決評釋)
- 第8款—查驗或驗收不合格,情節重大者 (及相關判決評釋)
- 第9款—驗收後不履行保固責任,情節重大者
- 第10款—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及相關判決評釋)
- 第12款—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解除或終止契約,情節重大者(及相關判決評釋)
解析政府採購法的調解制度政府採購法契約變更之作法與案例分析情事變更原則在工程契約上的幾個實務問題最高法院就工程爭議適用誠信原則及情事變更原則之晚近見解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