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保醫藥分業政策下,藥事法第102條規定醫師調劑權限於政府公告「公告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或「醫療急迫情形」。偏遠地區的界定非常明確,但何謂「醫療急迫情形」?衛福部所公布之藥事法施行細則第50條規定,係指醫師「於醫療機構為急迫醫療處置,須立即使用藥品」,食品藥物管理署則發布解釋函,認為所謂「須立即使用藥品」之情形,係指「醫師於急迫醫療處置時當場施予針劑或口服藥劑」而言。但這些規定均由大法官第778號解釋宣告為違憲。因此,醫藥分業政策下的醫師調劑權應如何定位?藥事法中所謂的「醫療急迫情形」又應如何定義?醫師、藥師及病人,未來將走向什麼關係?將是未來醫藥分業施行的下一波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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