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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讀對象】
實務、研究生。
【編輯推薦】
不論是民事或刑事案件,就醫療糾紛中醫師是否在該案件中具有過失一直是實務與學界近年來豐富討論的議題。而在院檢方欠缺醫療相關背景知識時,鑑定人以身為法律與專業中介的角色,將委託的專業鑑定事項還原到其法學概念上的位置,於此類案件中就顯得舉足輕重。
鑑定人在刑事訴訟中,本質上是裁判者於專業事項中作為輔助其認定事實的證據方法,亦應當僅止於此,然目前實務判決與鑑定意見的一致性竟高達八成以上,並且因判例中表示實際為鑑定之人縱未簽名具結仍非不得採為證據、在我國以機構鑑定為主的現狀下衛福部對於作成鑑定意見的委員名單一概不予透漏,使得實質上架空了刑事訴訟法第208條司法檢察機關的審核權,再加上司法檢察機關對於鑑定意見的認知與能力不足,產生了審判權讓渡予鑑定人的怪異現象。
本文作者精準地以數字及研究為輔,指摘上述審判權讓渡的實務現狀,並以日本及大陸的鑑定方法作為參照,重申鑑定人作為裁判官的輔助人角色。更進一步提出其對醫事鑑定意見如何進行調查證據的可行性看法,以具體案例作演練,試圖弭平法律與專業間的鴻溝,同時亦期減緩現審判權讓渡的現象。
【講 綱】
鑑定依賴症 /2
鑑定結論依賴症 /3
民、刑事訴訟法上鑑定之本質為輔助裁判官之證據方法 /4
我國醫事關係訴訟之鑑定方法 /5
醫事審議委員會受理委託醫事鑑定簡易流程 /6
日本醫事關係訴訟之鑑定方法 /6
大陸地區醫事關係訴訟之鑑定方法 二元鑑定程序 /7
現行法對訴訟權與程序正義之保障 /8
大陸地區醫事關係訴訟之醫學會機構鑑定 /11
鑑定之類型 /15
通案鑑定之性質 /15
個案鑑定之性質 /16
如何就醫事鑑定意見踐行調查證據之程序? /18
就醫事鑑定意見踐行調查證據之重要性 /19
「併發症」之法律義涵 /24
【經歷】國立臺灣大學醫學系暨法律系合聘兼任教師、國立中興大學法律學系兼任助理教授、國立臺灣大學醫學系學士、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博士、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兼任助理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