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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外不可集會遊行
—周珖(臺北大學法研所公法組、律師高考及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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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文 | 現今人民自我意識蓬勃發展,針對議題之政治參與意願亦隨之提高,而集會遊行則成為現今人民最主要凝聚、表現共識予各界之方式,然集會遊行不免會對非集會人員之基本權利造成限制,也有可能成為衝突的溫床,因此各國對集會遊行均有相應之管制規範,本文以下將介紹集會遊行法中有關集會遊行之管制進行簡要介紹: 一、 集會遊行之申請、報備及禁制區 (一)集會遊行之管制可分為事前與事後管制,前者又可分為許可與報備二種(註1),後者則指事前無須報備或許可,即得舉行合法集會遊行,僅於事後違法時得加以解散或處罰;而我國集會遊行法針對市內集會毋庸許可或報備,然針對室外集會則須先申請許可,方能舉行,而針對該規定之合憲性,釋字第445號解釋認為,應就各款事由分別判斷,並非採用追懲制或報備制始得謂為符合憲政原則,採用事前管制即係侵害集會自由權;而復於釋字第718號解釋,大法官認為事前許可制應排除緊急性及偶發性集會、遊行。因此,基本上我國集會遊行之事前許可制,已經確立其合憲性。 (二)禁制區則與上述申請、報備制度不同,禁制區原則上屬於一種特許制,為一種絕對性的集會禁止,是一種比許可制更為嚴格的事前管制制度,對人民集會遊行之權利限制程度更高,而依照集會遊行法第6條之規定,下列地區屬於禁制區:
二、 禁制區之合憲性探討 (一)針對禁制區,釋字第445號解釋認為其乃保護國家重要機關與軍事設施之安全、維持對外交通之暢通,屬防止妨礙他人自由、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與憲法第23條規定並無牴觸。 (二)然本文認為,在針對大多數地區都採取許可制的情形下,將此些地區劃歸為特許地區,實有違反必要性原則之疑慮。針對軍事設施與機場、港口,或可認為係為了國防機密與人民人身安全之考量;然針對1、4款則就非常有疑問了。 (三)蓋人民集會遊行大多有所訴求,希冀透過群體力量之方式改變或維持現狀,而五院及總統府此等具有憲法實質權限之機關,毋寧為能夠最直接落實群眾訴求之對象,於此集會遊行,所產生之效果最好,至於所謂維持進出交通順暢、或使其在不受外界干擾情形下,為職權正確之行使,基本上都並非難以解決,交通問題並非不得仰賴警力或於集會遊行法要求主辦人應規畫交通要道以為解決;而免受外界干擾,基本上現在傳播媒體如此無遠弗屆之情形下,無論在哪集會,法官或者其他獨立行使職務之行政人員均有機會能接收到相關資訊,難道僅因門口有人集會就會影響到獨立行使職務人員之獨立性?未免過於杞人憂天,因此本文以為,只要在不妨礙此類機關正常運作之情形下,仍應許其集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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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 集會遊行、禁制區、事前審查、廣義言論自由 |
刊名 | 波霸取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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