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藥公司作成虛偽藥品實驗論文並作為廣告用途,未違反藥事法「廣告不實」之規定判決無罪
文章發表:2017/05/31
黃浥昕
平成26年特(わ)第914号,第1029号薬事法違反被告事件
判決摘要
本件被告製藥公司之員工(被告人)與A大學醫學研究所之心臟內科醫師們合作進行臨床實驗「AStudy」,以高危險性之高血壓患者為對象,比較投藥該公司所製造、販賣的「B藥劑」(血管張力素II型受體拮抗劑,Angiotensin II receptor antagonist) 之「ARB實驗群」與「非ARB實驗群」兩者對腦中風等心血管疾病之抑治效果。被告人未照實驗準則進行群組分類,且將論文中對照組的發症樣本數灌水、作成不實之統計圖表,並將該虛偽之藥品實驗論文作為該公司廣告用途,投稿、刊載於相關學術雜誌、雜誌社網站等處,涉嫌藥品廣告不實,被檢察官提起公訴。
法官認為雖無法否認作成虛偽論文之違法性,但不適用本法,需援用其他法規做檢討。因此主要爭點剩下該「投稿、刊載」行為是否符合「昭和35年藥事法」第66條第1項所示之「廣告不實」。法官解釋第66條第1項所指「不實之廣告敘述」需具備1.特定性(明示特定商品名)2.認知性(讓一般民眾可理解該內容)3.引誘性(促進消費者購買欲望)三性質。本件廣告僅涉及1.、2.兩項,欠缺3.引誘性,故未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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