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未存在因果關係仍以違反說明義務判賠慰問金
文章發表:2017/07/20
黃浥昕
平成20年5月9日判決言渡
平成17年(ワ)第3号損害賠償請求事件
判決摘要
原告患者因子宮肌瘤於被告開設之醫院接受全子宮切除術,於接受硬膜外麻醉後產生反射性交感神經失養症(Reflex Sympathetic Dystrophy,RSD) 後遺症。原告以被告醫院麻醉醫師於麻醉針刺入之際有手技上之過失、違反硬膜外麻醉相關之說明義務等,基於診療契約上的債務不履行及不法行為(使用者責任)提起告訴。
法院認定麻醉醫師實施硬膜外穿刺之手技與一般無異,針尖碰觸神經根原本就是不可避免之情事,且無根據可將「術後神經障礙」全歸咎於「神經根損傷」,否認手技上有過失。
但針對麻醉說明義務這點,因患者術前曾表達自身對麻醉藥劑可能產生不良反應之不安,即使原告不安的原因以醫學角度看來缺乏合理性,醫師至少也應將本件麻醉伴隨的危險性、是否有其他替代手段、本件麻醉與替代手段間之利害得失等向原告說明,因怠忽進行說明故違反說明義務。
最終法院雖然否定原告的症狀為RSD、否定上述說明義務違反與後遺症間存在因果關係,仍在院方已私下支付原告約776萬日圓之治療費用的情況下,以造成原告精神上之痛苦為由,判決院方需支付包含律師費共220萬日圓的慰問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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