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拍國外攜回之醫材或藥品,小心被重罰
文章發表:2017/08/15
醫事新聞摘要
桃園市政府衛生局2016年共查獲50起個人攜帶醫材、藥品,違規於網路刊登販售,其品項從感冒藥、腸胃藥、人蔘到隱形眼鏡都有。桃園市政府衛生局藥政管理暨稽查科科長表示,常見民眾從國外購回藥品,使用後覺得不適合,再透過網路拍賣,卻不知藥品販賣須具備藥商資格;另外,民眾若透過網拍購買國外藥品,恐因無中文標示,而無法得知正確用途、用量、禁忌與副作用等,更無法申請國內藥害救濟。
法條便利貼
《藥事法》第4條:「本法所稱藥物,係指藥品及醫療器材。」
《藥事法》第22條:「本法所稱禁藥,係指藥品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明令公告禁止製造、調劑、輸入、輸出、販賣或陳列之毒害藥品。
二、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但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人員攜帶自用藥品進口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二款自用藥品之限量,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公告之。」
《藥事法》第83條第1項:「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藥事法》第84條第1項、第2項:「未經核准擅自製造或輸入醫療器材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明知為前項之醫療器材而販賣、供應、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依前項規定處罰之。」
參考文獻
- 新聞來源:自由時報
- 作者:月旦醫事法報告編輯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