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患隱私V.S 用藥資訊
文章發表:2017/08/16
醫事新聞摘要
日前有民眾投訴,部分醫院發現患者有愛滋診斷用藥資訊後拒絕提供診療。一名男子長期在某牙科診所就診,後牙醫師因發現該男子長期服用愛滋藥物,立即告知診所消毒設備不足,建議該男子轉往大醫院求診。
民團呼籲注重疾病隱私,積極保障患者就醫權利;對此,疾管局擬修正《愛滋感染者權益保障辦法》,未來僅開放全台65間愛滋指定醫事機構有權限可得知愛滋患者之醫療用藥資訊,其他醫院僅能看到其他疾病紀錄,以落實愛滋患者就醫權利之保障。惟醫界質疑,如未能確實得知愛滋用藥資訊,恐影響患者治療效果,此外,相關資訊如未能揭露,恐讓第一線醫護人員暴露於感染風險中。
另外,就愛滋患者是否應就其感染情形主動告知救護人員,疾管署表示,依據《醫療法》,「醫事人員」不包括救護人員;國際上也無強制愛滋患者在待援現場,應主動揭露自身感染狀況的規定,故救護人員非屬現行感染者應主動告知對象。
法條便利貼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第1項:「有關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4條第1項:「感染者之人格與合法權益應受尊重及保障,不得予以歧視,拒絕其就學、就醫、就業、安養、居住或予其他不公平之待遇,相關權益保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之。」
《醫療法》第10條第1項:「本法所稱醫事人員,係指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醫師、藥師、護理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醫事檢驗師、醫事放射師、營養師、藥劑生、護士、助產士、物理治療生、職能治療生、醫事檢驗生、醫事放射士及其他醫事專門職業證書之人員。」
參考文獻
- 疾管署對保障緊急醫療救護人員安全之作法,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局新聞稿,2017年6月22日。
- 新聞來源:自由時報
- 作者:月旦醫事法報告編輯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