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社員工因過勞導致腦出血猝死-判定雇主需支付遺屬職災給付

文章發表:2017/09/27

黃浥昕

平成11(行コ)112等 水戸労基署長遺族補償等不支給処分取消

平成13年1月23日  東京高等裁判所

判決摘要

報社員工A因腦出血猝死,遺屬基於勞動基準法之職業災害補償,對雇主提出喪葬費及遺屬補償給付等要求,但雇主主張A之死亡非為業務上之事由引起,提起給付訴訟。一審判決雇主敗訴,雇主因而提起上訴。

法院認定A的死因為高血壓性腦出血,又根據出勤狀況、業務內容等事實,研判A因長期過度勞動導致自身的高血壓比起一般自然病程更急遽惡化,處於極度疲勞、隨時都可能併發腦出血的危險狀態,且因出差等繁忙業務錯失治療時機。雖然雇主方主張A明知患有高血壓卻未定期回診、服藥,有自身懈怠之責,但從先前即使於服藥期間血壓仍異常升高這點看來,即使A有服藥也未必能避免腦出血之發病,亦無法否認過重業務與本件發病間存在相當因果關係之事實。判定本件符合勞動基準法施行規則第三十五條中「其他明顯因業務引起之疾病」,雇主應支付相關職災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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