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袖帶大隱患之續——看政法幹部如何維護自身權益

文章發表:2017/12/31

马老师

案例

某患者,男性,74岁,因“意识不清2小时余”以“脑出血”收入某医院重症监护病房治疗。入院时,患者呈昏迷状态,双侧瞳孔直径3mm,光反存在,刺激四肢活动差。既往有“糖尿病”病史20余年。经治疗,患者病情稳定。入室10天后,护理人员发现患者左上肢血压计袖带覆盖处皮肤大面积红斑、斑丘疹,伴有少量渗液。立即通知医师,请皮肤科会诊,处理意见:硼酸湿敷,莫匹罗星乳膏外用,保持创面干燥、清洁。次日,患者左上肢皮肤发红,局部破溃,请创面治疗科会诊,协助治疗,会诊意见:继续使用硼酸湿敷,外用莫匹罗星乳膏等治疗,注意保持局部皮肤清洁、干燥。2-3天后,患者皮损处结痂,无渗液。

自患者发生皮损,患者家属认为护理不当造成皮损,同时因该皮损导致患者病情加重,遂向院方投诉,并拒绝缴付住院费用。(以上内容本公众号2017年12月13日刊发文章已有分析

医患争议发生初期,患者亲属向院方表明身份,患者其中一个子女为某县检察院工作人员(主观感觉,不像检察官),要求面见分管院长。该检察系统工作人员一再强调,监护室护士工作失误导致患者皮损和皮肤科医生病历造假(该检察系统工作人员认为“接触性皮炎”的诊断是错误的,该错误为病历造假)均为渎职犯罪。因院方未同意其面见分管院长的要求,患者亲属多次在监护病房、皮肤科诊区(因质疑皮肤科医生“接触性皮炎”的诊断)、医院行政办公区域等吵闹,严重影响诊疗和办公秩序。

至笔者今日发稿,患者病情较前明显好转,神志转清,生命体征平稳,失语,鼻饲饮食,完全具备转出重症监护病房的指证,但患者家属拒绝将患者转出,目前共欠付医疗费用7万余元。

医疗机构内部处理:科室上报不良事件,护士长和5名护士(患者入院以来所有管床护士)均给予科室通报批评和经济处罚。

问题

因为患方亲属特殊的身份,马老师虽心有忐忑,但仍觉得有些问题需要讲清楚,法治中国了,总不能因言获罪吧!

问题一:监护室护士和皮肤科会诊医生是否涉嫌渎职犯罪

作为专门办理职务犯罪的检察机关,人家既然说咱是渎职犯罪,谁敢心里不胆怯,硬碰硬肯定是不行,我也没办过刑事案子,绝不敢擅言,通过法条解读并查找案例,窃以为,本案中医务人员的行为当不属于渎职犯罪的范畴。

先从犯罪构成说起吧,应该是这个顺序。渎职罪的犯罪主体限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主观方面大多出于故意,少数出于过失;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反观医务人员的行为,不要说四要件了,一个要件也不符合。

本案中,重症监护病房的护士因对患者的皮肤未定时观察导致上肢局部皮肤压力性破损,确实存在过失,患者的损害后果为皮损,赔偿范围为皮损的治疗费用,赔偿责任主体为医疗机构。结合患者自身高龄、合并糖尿病、皮肤营养差等情况,应当评价护理过失在整个后果当中的原因力问题,即,不考虑全责。另,关于家属质疑皮肤科医生的会诊诊断,认为诊断“接触性皮炎”为造假,亦涉嫌犯罪。在这里,我想普及一个概念,不存在所谓“假”的诊断,只有正确与否,如果最终证明诊断是错误的,即“误诊”,也要看导致误诊的原因。并非所有的“误诊”都会带来法律上的不利的后果,只有违反诊疗常规导致“误诊”并因误诊造成患者人身或财产损害才有可能承担责任,而该责任同样绝大多是都是民事责任。如情节和后果均特别严重的话,最有可能涉及的罪名也就是“医疗事故罪”了,而不是什么渎职罪。

问题二:患者亲属拒缴巨额医疗费用的维权方式是否合法,将80高龄的老人置于监护室拒绝转出是否合情。

自争议发生,医方对患者皮损给予积极有效的治疗,2-3天创面结痂,恢复良好,因皮损产生的治疗费用约100元。对该不良事件,科室护士长高度重视,每次家属探视都亲自陪同,并对家属表示歉意,也愿意在可以接受的范围内给予一定的补偿。患者家属对科室后续处理未予表态,但未再缴纳住院费用。皮损事件发生后约一周,患者病情好转,神志转清,自主呼吸,鼻饲饮食,生命体征平稳,具备转出重症监护病房到普通病房治疗的指证,多次向患者家属下达转出通知,均遭拒绝。

可能有的朋友认为,人家孩子孝顺,要把老人放在监护室继续治疗没有什么不可以啊!要评价拒绝转出的行为孝与不孝,必须先科普一下重症监护病房和普通病房的区别。从收治患者范围说,重症监护病房一般收治比较重的患者,如大手术后、需要持续使用呼吸机、意识障碍且生命体征不稳定、需要保护性隔离的患者等,普通病房收治的为具有住院治疗的必要,但病情相对稳定的患者。从医疗费用看,重症监护病房费用较高,每天2000元左右只是平均水平,普通病房则相对费用较低。从家属付出看,重症监护病房的患者每天家属探视一次,每次30分钟,不需要任何照顾,普通病房的患者则需要家属24小时陪伴,尤其是生活不能自理的患者,一个家属是肯定不够的。

患者为80高龄的老人,病情稳定神志转清后已无在重症监护病房治疗的必要,转到普通病房得到亲人的照顾对于患者的恢复有利无害,且患者因失语导致交流障碍,这部分患者往往因突然无法表达生理需要和释放内心情感而普遍存在焦虑,重症监护病房的继续滞留只会加重这种焦虑。

依法,维权自有途径,选择即可,依情,盼这位政法干部快快将老父亲接出重症监护病房,无知可以原谅,不孝则人可诛之。往小了说,患者亲属之行为不仅不孝,更难逃讹诈之嫌疑,往大了说,对重症监护这种稀有公共医疗资源的恶意占有侵害的是另外更需要这种资源的患者,无异于草菅人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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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老师

  • 医患纠纷处理一线的医院管理人员,工作经历包括临床护理、护理管理、医疗安全管理、护理学院法学课任课教师、律师,对于医院安全管理既有实战经验,又有理论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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