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飛刀”的醫生大大,您準備好了嗎?

文章發表:2018/08/07

马老师

案例

患者于某,因肝癌入住大连某医院,外请上海某专家为患者实施手术治疗,术后患者出现急性肝肾损伤,最终抢救无效死亡。患者死亡后,患者近亲属以病历存在篡改和外请专家术前未对病情进行全面评估、手术匆忙、未结束手术就先行离开导致患者术后发生并发症且并发症处理不及时而死亡等理由诉至人民法院。法院判决:医院无法举证未改病历,存在过错,赔偿死者家属99万元。(案例来自网络)

主题

关于规范书写与保管病历,何为修改、何为篡改病历,篡改病历的法律后果等,本公众号曾有文章涉及这方面内容,本文不再赘述,今天,主要和大家探讨一下“开飞刀”的法律问题。

一、何谓“开飞刀”

所谓“开飞刀”是外科医师间的一种暗语,其实是指外科医师外出会诊,为其他医疗机构患者实施手术的一种诊疗活动。

二、“开飞刀”是合法的吗?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开飞刀”本质上是医师外出会诊,是方便患者就医、促进医学交流与发展、提高医疗水平的需要,这种行为本身并不违法。但是,由于医疗行为,尤其是手术属于有创的医疗行为,本身风险性较高,医疗结果具有个体差异性和难以预见性的特点,且医疗行为对象都是人的生命和健康,如果不对该行为加以规范的话,最终受损害的是患者安全,所以,“开飞刀”受法律保护,也必须接受法律的约束。

三、“开飞刀”是个人行为还是单位行为?

医师外出会诊是指医师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为其他医疗机构特定患者开展执业范围内的诊疗活动。也就是说,邀请会诊和外出会诊是医疗机构之间的业务行为,属于单位行为,但邀请会诊的医疗机构可以邀请特定的医师或者对拟邀请的医师提出条件,由会诊医疗机构根据条件派遣。

四、外出“开飞刀”之前需要了解什么?

邀请会诊的医疗机构邀请会诊的原因一般是患方要求或者医疗机构限于水平对手术效果信心不足,大部分病历手术风险较大或患方期望值较高。邀请会诊一方面是为了更佳的治疗效果,一方面也是为了规避风险。这种情形下,对于外出会诊的医师来讲无异于“自涉险境”,所谓没有金刚钻不揽瓷器活,技术过硬是必需的。除了技术过硬,各位医生大大,以下几点wen xin ti shi请一定收好:1、会诊医疗机构务必了解邀请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和执业资质;2、邀请医疗机构的软硬件设施是否能为医疗安全提供保障;3、会诊邀请是否超出本单位或本人的执业范围;4、详细了解患者病情,就手术指证、手术时机、手术风险、手术所用材料、手术价格、手术配合要求等事项与邀请会诊医疗机构做充分沟通;5、了解患者家庭背景和经济情况;6、术前会见和术后沟通是必需流程,不得省略。

五、关于费用

外出会诊不是慈善救助,必然产生费用,可观的外出会诊费也是驱动医师不辞辛苦、牺牲休息时间到处奔走的原因之一,这是对诊疗这种高风险、高技术含量劳动付出的尊重,是合理的。但会诊费用和因外出会诊而产生的差旅、住宿等费用的收取应当依法依规进行。会诊费用由会诊医疗机构统一收取,并由会诊医疗机构给付会诊医师合理报酬。其他费用,属于患者主动要求的,由患者承担,属于医疗机构根据诊疗需要邀请的,由医疗机构承担。医师外出会诊期间,应注意规范自己的行为,不得乘外出会诊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医患纠纷的法律风险

关于医患纠纷的法律风险,不因医师执业地点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无论在什么地方执业,遵守诊疗常规,谨慎诊疗,规范书写病历的要求都是一样的。“开飞刀”后,患者发生非预期治疗后果并要求赔偿的,患方只能向邀请会诊的医疗机构提出赔偿要求,无论会诊医师是否有过错,面对患者的责任主体都是邀请会诊的医疗机构。但会诊医师有过错的,邀请会诊的医疗机构是可以就赔偿款进行追偿的。涉及医疗事故争议,个人负有责任的,无论是行政责任还是刑事责任,外出会诊都不是法外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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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老师

  • 医患纠纷处理一线的医院管理人员,工作经历包括临床护理、护理管理、医疗安全管理、护理学院法学课任课教师、律师,对于医院安全管理既有实战经验,又有理论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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