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是患者的什麼人啊!我和您說得著嗎?

文章發表:2018/08/23

马老师

咨询案例

孔律师:马老师,向您咨询一个问题,我的两个朋友,是同性情侣,他们办理了一个意定监护的公证,他们想知道,如果将来因病住院,作为非近亲属的一方,能否代为行使涉及诊疗的知情同意权。

马老师:他们没有近亲属吗?

孔律师:没有,他们都60多岁了,没有婚配,自然没有子女,兄弟姐妹也多年不来往了。

马老师:这个问题值得探讨,现有的医事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对患者知情同情同意权的行使对象一般仅限于患者或者近亲属,只有国务院颁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对告知对象另增加了“关系人”。

孔律师:那医院是否认可这种意定监护人为告知对象呢?

马老师:我认为,意定监护关系依法建立,医患双方的关系也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医疗过程中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监护人代为行使知情同意权符合法律规定,应当支持。

思考

一、何为意定监护

意定监护为学理名称,是指成年人本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可以根据自己意愿选定监护人,监护权的产生、监护内容等均由当事人自行确定。意定监护的效力优于法定监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十三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 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二、关于医疗告知对象

根据《侵权责任法》、《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患者接受诊疗,医方对诊疗相关信息和诊疗风险负有如实告知的义务,患方知情并同意后,医方方可实施诊疗。关于告知对象,除非患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如实告知对患者治疗可能产生不良影响,应该告知患者本人。不宜告知患者本人的,告知患者的近亲属、家属、关系人。现实生活中,绝大多数患者在接受诊疗的过程中,出现告知对象缺位的情况非常罕见。随着社会的发展,民众的婚姻家庭观念也在发生变化,独身、丁克、同性伴侣越来越多的出现,这些特殊家庭的成员,在就医时可能会出现除患者本人外,并无其他可告知的对象,一旦患者因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医方将面临无人可告的局面。当然,上述患者在遭遇紧急救治的情况下,对于告知义务的履行,医方并无困惑,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施以紧急救治措施而不必担心法律的责难。非紧急救治的情况下,患者不具备知情同意能力,又没有家属作为告知对象时,医方应寻求民政部门或患者住所地居委会、村委会的帮助。

三、意定监护人出现时,医生怎么办?

前述意定监护人的概念肯定不只是一个法律概念,它会越来愈多的出现在生活中。意定监护人的监护权和监护职责是双方当事人依法约定的,受法律约束和保护,其以监护人的身份在患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为保护患者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参与患者诊疗完全符合法律规定。意定监护的前提是监护人与被监护人在被监护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已经具有充分的互相信任基础,所以患者诊疗期间,即使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其书面委托意定监护人代为行使知情同意权的行为也应受法律保护。医疗机构应对意定监护人的身份和监护职责范围尽基本的审查义务,如身份证件和意定监护的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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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老师

  • 医患纠纷处理一线的医院管理人员,工作经历包括临床护理、护理管理、医疗安全管理、护理学院法学课任课教师、律师,对于医院安全管理既有实战经验,又有理论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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