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在河邊走的我們,如何做到濕鞋不落水

文章發表:2019/09/20

马老师

“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是一句俗语,我们常常用这种俗语解释概率的问题,也常常在自己发生错误后以此来原谅自己。但是,湿鞋是难以避免的吗?显然不是,湿鞋既有客观原因:河里有水,河边坡陡,也有主观原因:注意力不集中,没有小心避开水坑等等。

在医疗纠纷处理中,我们的医务人员也常常用这句俗语安慰自己,似乎湿鞋是可以轻易原谅的,再次湿鞋也是难以避免的。由于众所周知的客观原因,比如工作量大,比如医学科学的局限性,比如患者疾病的个体差异性,患者接受诊疗未达预期效果发生纠纷是有可能的,如果把发生纠纷比作湿鞋,把违法违规比作落水,那么我希望医务人员务必做到湿鞋不落水。

如何做到湿鞋不落水,难,也不难。难的是,你需要时时刻刻守住底线,不难的是,知道底线在哪里,不去触碰就可以。

首先,有作为,不推诿。

曾有一例纠纷,一儿科急诊患者来诊后,患儿具有住院指证,患儿家长也有强烈的住院治疗意愿,会诊科室也建议首诊科室收入院手术治疗,但首诊科室坚持认为患儿没有手术指证,未收入院,患儿未离院,急诊观察。次日晨急诊科医生再次建议原首诊科室收入院。入院后行急诊手术,终因错过最佳手术时机,患儿遗留八级伤残。经司法鉴定,医疗机构未及时收治患儿,存在过程,责任比例为主要责任。该案例中,患儿如果得到及时救治,是否一定痊愈不留任何后遗症不得而知,但积极作为的情况下,法律不会严厉苛责你的能力不足。所以,面对急诊患者,医务人员有没有说不的权利。《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救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其次,不把习惯当规范

一例医疗纠纷,医嘱中有一种药物,说明书显示该类患者禁忌使用。庆幸的是,患者尚未进饮食,药物并未使用。医院内部调查中,询问医生,是否知道该药物禁忌使用,医生答曰:我们平时都是这样用的。十分轻描淡写,不以为然。把习惯当规范,安全就全凭侥幸。不仅患者安全无从保证,违规使用禁忌使用的药物是执业行为的硬伤,属于严重违反诊疗规范的行为,患者因此受损害医方要赔偿,患者无损害医务人员也应受行政处分。

再次,写最真的病历

今天,在办公室聊到某医疗纠纷,入院宣教单因无家属签名,医务人员仿冒家属签名,因为这点“小事”,被患方纠缠许久,虽最终未因伪造签名承担侵权赔偿,但也付出了一定的代价。年轻同事问我,病历中的签名都不能仿吗?比如帮同事签名也不行吗?当然不行!病历讨论总结的不够全面、病程记录分析的不够深刻,那时是经验和能力的问题,需要历练,但写假的病历,签假的名就是违法,是不能触碰的底线。如果你还没有能力写最好的病历,至少应该保证能写最真的病历。

最后,聊最坦诚的天

前几天,听临床科室同事吐槽:见过妙语连珠成功化解纠纷的,也见识了没纠纷一步步谈成纠纷的!那例被成功谈大的纠纷,本来家属只是对病情加重有疑惑,想问问医生,该医生不知道为啥就是不告诉家属病情加重的真实原因,顾左右而言他​​​,仗着自己有几分小聪明,以为能瞒天过海,不巧被对方识破,家属放下一句话:谈啥谈,一句实话没用,投诉去!所谓沟通技巧,“技”是最最不要紧的,以诚相待比什么都强。

所以,有纠纷不是什么大不了的事情,在健康与生命面前,我们不能不允许患方有异议,但面对异议,我们检视自己的时候,应该知道什么是零容忍的硬伤,这个零容忍的边界就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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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老师

  • 医患纠纷处理一线的医院管理人员,工作经历包括临床护理、护理管理、医疗安全管理、护理学院法学课任课教师、律师,对于医院安全管理既有实战经验,又有理论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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