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肯塔基州少年控訴疫苗禁令敗訴
文章發表:2020/01/22
編輯部
一、新聞摘要1
美國肯塔基州(Kentucky)的一名中學少年Jerome Kunkel拒絕接受水痘疫苗的接種,但依據該州自2019年3月份開始施行的相關規定,未接種水痘疫苗者不能上學,也不能參與相關的體育活動;Jerome Kunkel因此無法返校上課,而身為籃球校隊的一員,他也同時錯失了出賽的機會。
Jerome Kunkel以宗教理由拒絕接種水痘疫苗,原因是他認為水痘疫苗是利用人工流產後的胎兒細胞研發而成,接種這類的疫苗有違他的宗教信仰。不過對此種觀點,肯塔基州的衛生機關與藥商均提出了說明,表明自1960年代後,水痘疫苗便再也沒有使用其他的人類細胞進行研發;此外,天主教會也對於其信徒發表聲明,認為接受水痘疫苗的接種在道德上具有其正當性──即便他們仍期待能夠開發出替代性的研發方式,而不是使用具有爭議性的人類細胞。
值得進一步觀察的是,在Jerome Kunkel拒絕接受水痘疫苗的接種後,到了4月初,他自己也被傳染了水痘2,起因可能是家中接待了來訪的表兄弟,因而遭到傳染。不過Jerome的父親Bill Kunkel並不以為忤,反而認為這是獲得免疫力的最好方式,Kunkel一家人的律師Chris Wiest也贊同這樣的作法,感染後康復是最合理的路徑,並認為政府禁止沒有接種水痘疫苗的少年上學是不合理的規定。感染後康復的Jerome自然便沒有接種疫苗的必要,從而也能在返回學校繼續進行課業的學習與其他體育活動,不過,相關的討論仍未止歇。
Bill甚至對媒體表示,在他幼年時甚至參加水痘派對(chickenpox parties),父母旨在讓孩子暴露在容易感染的環境中,藉此感染、並取得免疫力。然而,對於Jerome的父親Bill以及律師Chris等人所持的論調,疾病管制中心(CDC)卻感到憂慮,CDC認為這樣的作法,反而會使得抵抗力較差的人們遭遇更為複雜的病情,此舉毋寧是將人們的安全置於極大的風險當中。也有衛生官員表示,免疫系統較弱的人,例如孕婦、嬰兒或其他重大疾病患者若暴露在前述風險中,可能會引起更嚴重的併發症。此外,即便是健康的兒童或青少年,一旦感染水痘也可能轉而併發重症,在一般情形之下,並無法預測疾病的後果。
站在CDC的立場,仍是認為接種水痘疫苗有其必要性,依據其統計結果,在水痘疫苗開始施打後,2000年至2010年之間,全美31州的水痘病例下降了79%;依據其估計,在美國,每年接種疫苗將可減少350萬例的水痘患者,以及100例的重症死亡、以及9,000例的重症住院。
二、初步討論
本件因水痘接種而引發的相關討論與爭議,大致上涉及政府對於人民基本權利的干預、以及當宗教信仰自由與行政管制出現衝突的問題,此外,疫苗政策下的搭便車效應也是值得討論的另一個問題,以下將循著前述三項脈絡,簡略介紹其爭點。
(一)基本權利的干預
在基本權利的干預上,強制接種疫苗的相關政策大致上會與:受教權、自主權、宗教信仰自由等三項基本權利出現若干扞格之處,以下簡述之。
1.受教權
依據本則新聞中肯塔基州的規定,青少年未接種水痘疫苗者,將不得到校參與課程,也不能出席學校的其他體育活動,文中主角Jerome Kunkel身為籃球校隊,甚至因此無法參與球隊的比賽,當事人所受的影響不難發現;而作為義務教育端的中學教育,禁制未接種者返校學習,自然對於其受教權有所影響。
2.自主權
自主權(Autonomy)是一個相對較模糊的基本權利概念,自主權可以與各式情境搭配,例如病患自主權(Patients Autonomy)、婦女的生育自主權(The right of womens reproductive self-determination)等。在本則新聞中,可以將之形容為「接種水痘疫苗的自主權」,當然,也可以擴大病人自主權的適用空間,將接種疫苗的醫療行為納入討論;此時,強制接種疫苗也可能侵犯了病人自主權。
3.宗教信仰自由
新聞中的Kunkel一家人與其律師Chris Wiest均認為,在其信仰的價值觀內,使用人工流產後的胎兒細胞培養水痘疫苗並不道德,從而拒絕在此種脈絡下生產的水痘疫苗。於此,依照Kunkel等人所信仰的教義,可能不允許教友接種、或使用此類疫苗或藥劑,在此情形下,宗教信仰的內容便與政府所欲推行的政策出現扞格,當國家立於高權地位,執行疫苗接種政策,且拒絕接種者可能會因此受到不利益的對待(例如本則新聞中的無法上學、無法參與球賽等),宗教信仰自由便有受到壓抑的可能性。
(二)宗教信仰自由與行政管制的衝突
與本則新聞極其類似的案件也曾經發生於臺灣,便是極為著名的「耶和華見證人案」,本案也讓司法院大法官作成第490號解釋文。起源係聲請人自幼便為「耶和華見證人」之信徒,並遵守教義,拒絕參與任何與軍事相關之活動,為屆期服役年齡時,便無法避免的將面臨到成年男子服役義務的問題。
司法院大法官認為:「宗教信仰之自由與其他之基本權利,雖同受憲法之保障,亦同受憲法之規範,除內在信仰之自由應受絕對保障,不得加以侵犯或剝奪外,宗教行為之自由與宗教結社之自由,在必要之最小限度內,仍應受國家相關法律之約束,非可以宗教信仰為由而否定國家及法律之存在3。」
且依據臺灣兵役法對成年男子服役的規定,是為了憲法上人民之基本義務而為之規定,為立法政策之考量,而非為了助長、促進或限制宗教而設,且無助長、促進或限制宗教之效果。故綜上所述,大法官認為成年男子的服役義務與宗教信仰自由之間並不衝突,兵役法中所規定的服役義務均屬合憲。
但應於說明的是,在臺灣的「耶和華人見證案」中,係人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基本權利)與成年男子服役(義務)之間產生衝突;而本則新聞當中,則是宗教信仰自由(基本權利)與強制接種疫苗政策(行政規則)之間存在衝突;二者之間未盡相同,惟此二案均與宗教信仰之間存在高度相關,故值得進行粗淺的介紹。
(三)接種疫苗的「搭便車效應」
最後,即便在本則新聞中並不存在搭便車的問題,反而是父母親刻意的使孩子暴露在高感染風險下的情況,但對於接種疫苗的「搭便車效應」,仍值得在本則新聞的相關討論中略述一二。
在施打疫苗的政策之下,不免出現所謂的搭便車效應;亦即是說,在某一個群體中,當擁有抗體的人數少時,則傳染病流行的機率便會提高,對於不具備抗體的個人而言,罹患傳染病的風險也相對提高;但相對地,若群體中接種疫苗的人數提高,甚至達到絕大多數的個體都能擁有抗體時,則在這種情況之下,縱然有某人缺乏抗體,但因為群體中的多數人都擁有抗體而出現群體免疫,傳染病便無從肆虐,個人罹患傳染病的風險也隨之降低,即便不主動前去接種疫苗,以其所處之群體環境而言,患病的機率亦是偏低,此種情況可稱之為是一種「搭便車」的行徑。
之所以會出現搭便車的情況,成因或許複雜,可能因為費用、時間,當然也存在另一種可能性──避免疫苗所帶來的副作用,特別是後者,由於顧忌疫苗可能產生的副作用,故而期待透過群體免疫而達到實質上的免疫效果,此種情況最受公衛學家討論。施打疫苗的搭便車效應可稱作是一種理性思考下的決策,但相對而言,未接受疫苗接種者的身上畢竟不存在抗體,以預防醫學的角度而言,仍然存在感染的風險,也因此,即便搭便車的情況可能真實存在,但仍不受到鼓勵,面對傳染病所帶來的感染風險,接種疫苗仍舊是全球公共衛生研究的最大共識。
三、 延伸閱讀
- Lawrence O. Gostin、劉汗曦編譯,疫苗接種上的法律、倫理與公共衛生辯論:麻疹疫情爆發的政治衝擊,月旦醫事法報告,34期,2019年8月,頁52-59。
- 劉汗曦,強制接種HPV疫苗與相關政策辯論,月旦醫事法報告,7期,2017年5月,頁77-85。
註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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