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血造成大腿動脈神經損傷(寰宇醫事裁判)
文章發表:2021/02/19
壹、事實概要
一、事件概要
原告X於2010年5月30日因胸痛和呼吸困難而被送至某a市立醫院(即被告醫院)急診。X當時為35歲男性,身高167cm、體重89kg,體型肥胖。為檢查血氧濃度,主治醫師Y為X進行右鼠蹊部大腿動脈抽血。抽血後X出現右大腿麻痺、長距離步行困難等後遺症,原告X因而主張Y醫師於抽血時未善盡避免損傷大腿神經之責,違反抽血手法上的注意義務,對醫院開設者基於債務不履行及侵權行為提起告訴。
5月30日原告X接受被告Y醫師施行之抽血。初次刺入之際,注射針的針頭根部幾乎完全刺入,仍無法順利抽取原告X之血液;因此被告Y醫師將針頭抽回至接近皮膚的地方,微調後二度刺入注射針,才順利完成抽血。X表示在初次刺入時極為疼痛,當時「全身好像有蚯蚓爬過一般的麻痺感」,瞬間身體不由自主彈起,並以周遭人都聽得到的聲音表示「很痛」。在抽血後X向Y醫師詢問:「真的很痛,一般來說會這麼痛嗎?」Y醫師認為只是一般情況的疼痛,並未特別對X進行說明。
抽血隔日即5月31日,原告X至被告a市立醫院內科及整型外科就診。X對內科醫師表示抽血穿刺部位有壓痛感,造成步行困難,認為可能是昨晚的抽血所致,並同時也對整型外科醫師表示抽血時非常疼痛,但還是忍隱下來;之後抽血穿刺部位的周邊產生疼痛,若經過長時間步行,原告X整個右下肢都會變得麻痺痛苦。整型外科醫師雖無法斷定其原因,仍在病歷中記載「可能因針尖擦過大腿神經造成神經損傷或斷裂」,並診斷為「右下肢末梢神經障礙」。同日實施的MRI檢查並未觀察到有假性動脈瘤或血腫的形成。
6月3日X至另間b整形外科受診,該院醫師認為在刺入部位有Tinel sign現象(亦即當有障礙的末梢神經幹在遭到壓迫或敲打時,神經所支配的皮膚區域會有瞬間放射性的麻痺或疼痛感),診斷原告X為右大腿神經損傷。X後於8月7日結束b整形外科的治療。
X至同年11月始終殘留後遺症狀,後因症狀固定,中止治療。
二、原告主張
Y醫師最初刺入注射針時未正確觸知大腿動脈的搏動部分,未將注射針從皮膚垂直刺入,違反有關大腿動脈抽血的注意義務。
三、判決經過
2013年2月14日仙台地方法院一審認定Y醫師具有過失,判決被告醫院須賠償約375萬日圓......
全文刊登於月旦醫事法報告,第16期:醫院治理的明日藍圖 訂閱優惠